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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(2017修正)

(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)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、有效,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制定本条例。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,应当遵守本条例。  第三条 国

2019-11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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